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3015號
原始職業
工
被起訴時年齡
25歲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六年十一月間,在大同製鋼工廠由叛徒林茂松、黃如川介入匪黨組織,與林茂松、黃如川同一小組,受叛徒許希寬領導,曾閱讀「馬克斯經濟學」等反動書籍,曾參加集會五次,並曾於三十七年二月間,在台北市區分貼反政府傳單(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7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廉龐字第277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六年十一月,經叛徒林茂松及在逃之黃如川介紹加入匪黨,與林、黃二匪同一小組,受匪幹許希寬領導,閱讀「馬克斯經濟學」、「唯物論辯證法」、「貧乏物語」、「光明報」等反動書刊,並集會五次,三十七年二月,更受黃匪如川之命,將反動傳單三張,散貼台北市中山北路一段(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