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3701號
原始職業
礦工
被起訴時年齡
29歲
被控犯行描述
四十一年七月間,由陳振福介入匪「地下武裝工作隊」為隊員,與陳振發、陳振福、陳榮華同一小組,受許匪再傳之領導教育,曾參加升偽五星旗一次,參加教育集會十餘次,並曾吸收陳榮華參加匪「地下武裝工作隊」及供給匪幫經費二十元兼做調查工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