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3015號
原始職業
工
被起訴時年齡
22歲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八年八月間,在大同製鋼工廠由叛徒林茂同介入匪黨組織,受林茂同領導,曾閱讀「唯物史觀」、「經濟學基礎」、「平等宣言」等反動刊物。四十一年十月間,與林茂同恢復組織,知林茂同在匪黨基地受訓,渠曾繳黨費三十元(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