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1343號
原始職業
寫作
被起訴時年齡
37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簡國賢於三十八年六月參加匪幫「台灣民主自治同盟」,同年十月又加入匪黨為正式黨員,屬匪要林元枝武裝組織之幹部,擔任組長,從事吸收、教育黨徒,建立武裝基地,擴張組織等叛亂行為,前後在桃園、台北、苗栗、雲林各縣村鎮流竄活動。(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宋定亞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4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204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簡國賢於三十八年六月參加匪「台灣民主自治同盟」,同年十月又加入匪黨為正式黨員,擔任小組長,負責桃園地區工作。三十九年,先後吸收另案判決之邱順興、郭成二名,與現在保密局運用中之顏將興一名參加叛亂組織,並擔任發展群眾宣傳,又曾參與匪要林元枝主持之武裝組織及匪要張志忠主持之集體學習會,從事顛覆政府積極工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