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3701號
原始職業
煤礦職員
被起訴時年齡
29歲
被控犯行描述
四十一年六七月間,由叛徒陳田其介入匪「地下武裝工作隊」為隊員,受許匪再傳領導教育,曾介紹陳振福、陳振發給陳田其爭取參加匪「地下武裝工作隊」,並將其家供給陳田其等住宿二天(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