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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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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北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3701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40歲
被控犯行描述

四十一年四月間,由陳田其介入匪「地下武裝工作隊」為隊員,並介紹胡根旺與陳田其認識,協助建立匪「曉」武裝基地,曾將其家供給匪幹作為聯絡休息處所,且偕胡碧英到「曉」基地接受「勞働」、「保家」、「防特」等訓練,曾將國軍包圍鹿窟武裝基地情形向「曉」基地許匪再傳報告(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9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三字第8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陳煥生(審判長)、邢炎初(審判官)、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王蔭庭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澈字第58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蕭尾於四十一年四月,胡碧英於同年八月,均由陳田其介紹參加,並以其家供匪休息,且相偕將國軍包圍匪鹿窟武裝基地情形,報告匪首許再傳;蕭尾、胡碧英兩名,既於參加匪地下武裝工作隊後,復以其家供匪棲憩,並為查報匪鹿窟武裝基地,受國軍包圍情形,致使「曉」基地各匪知所隱避(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3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機秘(乙)第32-10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蕭尾、胡碧英二名,既參加匪武裝工作隊,又以其家供匪棲憩,並查報基地受國軍包圍情形,致各匪知所隱避,罪情較重,惟該犯等均屬無知鄉婦,受騙盲從,不無可憫(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3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3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興弘字第04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3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澈字第97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蕭尾、胡碧英二名,既於參加匪地下武裝工作隊後,復以其家供匪棲憩,並為匪查報匪鹿窟武裝基地受國軍包圍情形,致使「曉」基地各匪知所隱避(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3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三字第8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陳煥生(審判長)、邢炎初(審判官)、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王蔭庭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3月3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8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王蔭庭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3月3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