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0005號
原始職業
農兼礦工
被起訴時年齡
32歲
被控犯行描述
經江鳳介予許匪希寬吸收加入匪黨組織受許匪領導教育並將張常坡(在逃)介與陳匪義農吸收參加匪黨組織又以其家供許匪希寬陳匪義農向羣眾實施匪黨教育多次復應陳匪義農之號召與陳匪義農張匪常坡溫匪萬金及許進旺廖媽景簡元清羅英宗等組織「結拜會」。(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1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法澈字第6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經江鳳介入匪黨後隨將在逃之張常坡介與匪幹陳義農(另案押保密局)認識因而吸收加入又容留該許希寬陳義農在家向群眾實施匪黨教育多次又於三十九年四月間在該張常坡家中與被告許進旺廖媽景(已於三十七八年間加入匪黨組織)簡元清羅英宗等組織結拜會以為匪幫活動之掩護(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