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理琦字第14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五年六月間經另案判決廖匪瑞發吸收,參加朱毛匪黨,先後受廖瑞發暨在逃匪幹孫古平領導,同年十一月吸收陳朝陽及另案偵辦中之蔡朝宗參加匪黨,同年底與陳朝陽、蔡朝宗及自首份子汪枝等,赴淡水中學竊取輕機槍、擲彈筒,交與逃匪林良才。三十六年「二二八」時,在景美領導民眾向空軍倉庫搶刼步槍、子彈,三十六年八月,在大同鐵工廠由陳朝陽介紹另案被告盧哲德、林茂松,經其吸收加入匪黨後,成立大同小組,同年底匪台北市工人工作委員會成立,任委員,並領導大同支部工作,吸收另案被告黃如川、林斯鎰、游國坤暨在逃叛徒邱正義等加入匪黨。三十七年四月偕同汪枝等人赴港參加「台灣託管派」組織,五月間返台,再受廖瑞發領導,在板橋冷水坑吸收在逃阿毛、阿木、阿金等參加「愛國青年同盟」。四十一年二月潛入鹿窟基地,受匪訓練後,任戰鬥員,負責勞訓工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5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秘(乙)第62-5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五年六月間參加匪黨,并吸收匪徒,同年十一月與陳朝陽等竊取淡水中學輕機槍、擲彈筒。又於三十六年「二二八」時,在景美領導民眾向空軍倉庫搶刼步槍、子彈,同年八月間,成立大同鐵工廠小組,又任匪幫台北市工人公會委員。三十七年四月偕同汪枝(已自首)等人赴港參加「台灣託管派」組織,五月間返台,繼續吸收阿毛等三人(均在桃)參加「偽愛國青年同盟」。四十一年二月,潛入匪鹿窟基地受匪訓練後,任戰鬥員,負責勞訓工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