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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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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北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4472號
原始職業
無業
被起訴時年齡
31歲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匪幫為匪工作與吸收叛徒擴大組織(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黃柱中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11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13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4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理琦字第14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五年六月間經另案判決廖匪瑞發吸收,參加朱毛匪黨,先後受廖瑞發暨在逃匪幹孫古平領導,同年十一月吸收陳朝陽及另案偵辦中之蔡朝宗參加匪黨,同年底與陳朝陽、蔡朝宗及自首份子汪枝等,赴淡水中學竊取輕機槍、擲彈筒,交與逃匪林良才。三十六年「二二八」時,在景美領導民眾向空軍倉庫搶刼步槍、子彈,三十六年八月,在大同鐵工廠由陳朝陽介紹另案被告盧哲德、林茂松,經其吸收加入匪黨後,成立大同小組,同年底匪台北市工人工作委員會成立,任委員,並領導大同支部工作,吸收另案被告黃如川、林斯鎰、游國坤暨在逃叛徒邱正義等加入匪黨。三十七年四月偕同汪枝等人赴港參加「台灣託管派」組織,五月間返台,再受廖瑞發領導,在板橋冷水坑吸收在逃阿毛、阿木、阿金等參加「愛國青年同盟」。四十一年二月潛入鹿窟基地,受匪訓練後,任戰鬥員,負責勞訓工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5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秘(乙)第62-5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五年六月間參加匪黨,并吸收匪徒,同年十一月與陳朝陽等竊取淡水中學輕機槍、擲彈筒。又於三十六年「二二八」時,在景美領導民眾向空軍倉庫搶刼步槍、子彈,同年八月間,成立大同鐵工廠小組,又任匪幫台北市工人公會委員。三十七年四月偕同汪枝(已自首)等人赴港參加「台灣託管派」組織,五月間返台,繼續吸收阿毛等三人(均在桃)參加「偽愛國青年同盟」。四十一年二月,潛入匪鹿窟基地受匪訓練後,任戰鬥員,負責勞訓工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6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6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台統(二)適字第068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6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理琦字第167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6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13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6月25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13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6月2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