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秘(乙)第122-8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許東茂知其兄為匪徒,為恐洩密,經匪幹派員引其入匪基地,參加武裝保衛隊,未及一月,該基地即被國軍圍剿破獲,許東茂未曾分擔其他積極叛亂工作,亦未發槍,按其犯罪情節,依單純參加叛亂組織從重科處無期徒刑。再查許東茂以往並無與匪組織關係,因恐其被治安機關拘訊窮究,戳穿基地秘密,乃派員將其引入基地,不准下山,使其加入匪武裝保衛隊,尚在訓練,并未派其叛亂工作。(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