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北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0005號
原始職業
農兼礦工
被起訴時年齡
33歲
被控犯行描述

受張匪常坡之邀至其家吃酒廖媽景簡元清羅英宗益被邀同席席間由陳匪義農等時施匪黨教育並發表匪黨來台時渠等是負責分配土地之人屆時將地主土地分配貧農等荒謬言論復由陳匪發起組織「結拜會」在座諸人均參加結拜為兄弟(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1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法澈字第6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蕭有本經江鳳介入匪黨後隨將在逃之張常坡介與匪幹陳義農(另案押保密局)認識因而吸收加入又容留該許希寬陳義農在家向群眾實施匪黨教育多次又於三十九年四月間在該張常坡家中與被告許進旺廖媽景(已於三十七八年間加入匪黨組織)簡元清羅英宗等組織結拜會以為匪幫活動之掩護(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3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3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3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奧弘字第04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3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法澈字第9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3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4月3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4月3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