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0005號
原始職業
農兼礦工
被起訴時年齡
33歲
被控犯行描述
受張匪常坡之邀至其家吃酒廖媽景簡元清羅英宗益被邀同席席間由陳匪義農等時施匪黨教育並發表匪黨來台時渠等是負責分配土地之人屆時將地主土地分配貧農等荒謬言論復由陳匪發起組織「結拜會」在座諸人均參加結拜為兄弟(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