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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南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3015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25歲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七年春間起,即受叛徒林茂松之匪黨教育,曾閱讀「光明報」四次,知林茂松、黃如川、邱正義、盧哲德、游國坤等均是匪黨份子,林茂雄本擬吸收其參加匪黨組織,因與當時匪台北市工作委員會大同鐵工支部領導人在逃叛徒孫古平意見未洽不果,鄭因同情匪黨,曾將其女友吳素珠介紹林茂雄吸收參加匪黨組織(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30條)、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7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三字第7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0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廉龐字第277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八年夏,經林匪茂松交閱匪「光明報」,並邀勸參加匪黨,當予拒絕。惟明知林為匪諜,迄未向政府告秘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1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機秘(乙)第122-7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僅屬知匪不報(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2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3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興康字第03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3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澈字第8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3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三字第7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3月19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7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杜蔭桐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3月1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