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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嘉義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1343號
原始職業
大崙國民學校教導主任
被起訴時年齡
37歲
被控犯行描述

陳克誠係簡國賢之摯友,四十一年簡在流亡中無處逃匿,陳克誠明知其為匪,於四十一年七月引帶簡匪住其朋友蘇尚家,繼又介紹在其妹夫林炳煌家匿居,同年九月又帶簡匪匿居蘇尚家,及台南縣老苟家(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介紹簡匪在嘉義縣呂石來家耕作,並前後濟助現款五六百元(為叛徒徵募財物或供給其金錢資產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宋定亞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4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5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陳克誠陳戊寅陳定坤莊金明均無罪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長)、彭國壎(審判官)、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王蔭庭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4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204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簡國賢供稱,陳克誠係其少年摯友,逃亡期中,曾數度逃往陳家,請求設法匿伏,並予濟助,先後由陳轉介他處住留三、四個月。(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陳先後供給錢欵(款),約五、六百元,足徵陳克誠與簡國賢之關係極為親密。該簡國賢之係一匪諜,似非陳克誠所不明知。(為叛徒徵募財物或供給其金錢資產者)

擬將陳克誠原判無罪部份撤銷發還復審及續行偵查,另擬呈核。(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機秘(乙)第72-3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陳克誠與簡國賢係少年摯友,簡犯逃亡期中,曾數度逃往陳家,請求設法匿伏,並予濟助,先後經陳轉介他處住留三、四個月。(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陳克誠)供給(簡國賢)錢款約五、六百元,簡係匪諜,似非陳所不明知。(為叛徒徵募財物或供給其金錢資產者)

原判撤銷,發還復審及續行偵查。(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7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機秘(乙)第72-3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7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興弘字088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陳克誠、呂石來兩名,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7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23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簡國賢供稱,陳克誠係其少年摯友,逃亡期中,曾數度逃往陳家,請求設法匿伏,並予濟助,先後由陳克誠轉介他處住留三、四個月。(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陳克誠)先後供給錢欸(款)五、六百元,足徵陳克誠與簡國賢之關係極為親密。該簡國賢原係匪諜,似非陳克誠所不明知。(為叛徒徵募財物或供給其金錢資產者)

應將陳克誠原判無罪部份撤銷,發還復審及續行偵查,另擬呈核。(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7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覆字第6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陳克誠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長)、彭國壎(審判官)、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0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344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1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1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興弘字第13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1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365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余伯泉(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1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覆字第6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陳克誠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長)、彭國壎(審判官)、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1月24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審覆字第6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陳克誠無罪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11月24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3,審覆,0064 【裁判日期】431005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陳克誠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                    (43)審覆字第○○六四號 公訴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陳克誠 男 年卅七歲 嘉義縣人 業大崙國民學校教導主任在保 指定辯護人 本部公設辯護人 羅 鎮 右被告因叛亂案件經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擬判呈奉 國防部四十三年七月十九日(43)清澈字第二三一一號令發回復審本部合議覆判如左   主文 陳克誠無罪   理由 被告陳克誠對被訴與另案判決確定之叛徒簡國賢為至友簡匪在四十一年逃亡中陳克誠明知簡國賢為匪竟於四十一年七月及九月間兩次介帶簡匪借宿其對面鄰居蘇尚家復介紹至其妹婿林炳煌家匿居同年九月又介紹簡匪匿居老苟家同年冬又介紹簡匪在嘉義縣呂石來家耕作並前後濟助現款五六百元觸犯連續供給叛徒金錢及藏匿叛徒之罪等事實被告除否認明知簡國賢為匪諜及對濟助五六百元一節辯稱「除我給簡三十元外其餘兩次我不在家由我妻給簡共約百餘元」等語外其餘事實固均供認不諱核與簡匪國賢庭證相符第被告陳克誠迭次庭訊均否認明知簡國賢為逃亡叛徒而故意供給金錢及藏匿經提簡國賢亦當庭結證該被告不知其為匪諜之身份查本部督導組對該案偵訊報告表就被告陳克誠部份第一項內載「據簡國賢供稱陳克誠係其年少時之摯友在逃亡期中曾數度逃往嘉義陳克誠處設法匿伏並請求濟助先後由陳轉介他處住宿三四個月」第三項內載「陳克誠先後給與錢款五六百元陳則謂每次僅二三十元又據簡國賢供稱渠雖未明白表明身分但陳可能瞭解因其逃亡已久恐懼異常若僅欠債何至與家庭斷絕關係」各等語是謂被告陳克誠明知簡國賢為匪依該報告表三項末段所載乃係據簡國賢口供推測之詞由該第三項「又據簡匪稱雖未明白表明身分」及同報告表第四項「陳克誠否認明知簡國賢為匪而不舉報之罪責」尤屬顯然即難以此推測之詞而為判決基礎再查簡國賢在本部督導組所供「我這樣長期逃亡在我並無對陳克誠表示過其他原因及『身分』不過依我『想』他可能漸漸覺得我非僅因欠債而逃亡如僅為欠債而逃亡亦當與家庭有連絡我因觀察他心理極度懼怕『更不敢對他有所表示』他雖然感覺有異極端懼怕但因以往情誼深摯自無擺脫這是事實」等語對被告陳克誠明知渠之身分及先後供給金錢與介紹住宿藏匿一節別無供證次查被告陳克誠在本部督導組亦僅供稱「簡來找我並沒有說是共產黨」核與簡匪國賢在該組所供尚屬一致綜上所述被告陳克誠歷次庭訊均否認明知簡國賢為逃亡匪諜質諸叛徒簡國賢在本部督導組及軍法處均供證被告陳克誠不知其身分別無其他佐證足資認定再按懲治叛亂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六七兩款均以明知為叛徒並故意供給金錢或藏匿為構成要件本案被告陳克誠     予簡匪國賢金錢及迭次介紹住宿等情乃為摯友情誼但被告陳克誠既不知簡國賢為匪諜亦無供給金錢藏匿叛徒之故意核與上開犯罪要件不合依法應諭知無罪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項懲治叛亂條例第十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軍事檢察官端木棪蒞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三 年 十 月 一 日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合議庭 審判長 周咸慶 審判官 彭國壎 審判官 王名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三 年 十 月 五 日 書記官 管萃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