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3015號
原始職業
印刷工
被起訴時年齡
27歲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六年九月間,在板橋由陳盛景介給叛徒盧哲德吸收參加匪黨組織,與陳盛景、許宗隆、江金木、駱永福等同一小組,受盧哲德領導,曾參加集會三次,討論發展組織等問題,並曾與許宗隆、江金木合同介紹駱永福給陳盛景轉介給盧哲德吸收參加匪黨組織(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