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3701號
原始職業
礦工
被起訴時年齡
23歲
被控犯行描述
四十一年七八月間,由胡根旺介入匪「地下武裝工作隊」為隊員,與其兄陳振福、弟陳振宇同一小組,先後受李匪上甲、許匪再傳之領導教育,曾介紹其弟陳振宇參加匪「地下武裝工作隊」,並擔任匪「曉」基地響(嚮)導,聯絡傳遞文件,掩蔽匪黨人員,供應糧食等工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