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3701號
原始職業
礦工
被起訴時年齡
26歲
被控犯行描述
四十一年七月間,由胡根旺介入匪「地下武裝工作隊」為隊員,與楊東和、陳振發、陳振宇同一小組,受(許)匪再傳領導教育,先後介紹楊東和、陳興、蔡丁財、蔡金池、蔡隆順、蔡炳、蔡金生、李長、方秀人、方義德、方錦文、李宗文等參加匪「地下武裝工作隊」並為匪做調查工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