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理琦字第14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原係鹿窟村村長,陳春慶、陳本江、陳通和潛入鹿窟活動時,為之保守秘密。四十年十月間,受陳春慶囑,勸誘自首份子廖喚等參加武裝組織。四十一年七月間,渠由另案自首份子李上甲在其家辦理正式加入匪人民武裝保衛隊充隊員手續,以村長身份,供給情報,代匪售木材,以充經費(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