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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北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4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9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4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澈字第14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卅八年二月經在逃叛徒陳春慶介紹加入匪幫台灣民主自治同盟,并積極參加活動,吸收王桂源加入該組織,并為陳春慶擔任採購及各叛徒間連絡,至四十二年三月廿二日間向該部自首時,未將連絡另案已判決叛徒陳春英至鹿窟區基地,參加匪組織地區聯絡,自首份子吳明通等至同地受訓,及受陳春慶差使,向另案被告陳獻明、劉樟木等索取金錢花用,并向另案被告葉心英取用藥品藥品約值新台幣二千元(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宋鍔(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5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4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9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5月7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4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9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魏俊生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5月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