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澈字第14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卅八年二月經在逃叛徒陳春慶介紹加入匪幫台灣民主自治同盟,并積極參加活動,吸收王桂源加入該組織,并為陳春慶擔任採購及各叛徒間連絡,至四十二年三月廿二日間向該部自首時,未將連絡另案已判決叛徒陳春英至鹿窟區基地,參加匪組織地區聯絡,自首份子吳明通等至同地受訓,及受陳春慶差使,向另案被告陳獻明、劉樟木等索取金錢花用,并向另案被告葉心英取用藥品藥品約值新台幣二千元(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宋鍔(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