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理琦字第14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三十五年十一月間,由許希寬吸收參加匪黨,初與許希寬、陳義農(已決)、汪枝、蔡朝宗同一小組,先後受許希寬、廖瑞發、孫古平等領導。三十六年八月吸收林茂松、盧哲德成立大同小組,同年底由林茂松、盧哲德吸收游國坤、邱正義等後,成立大同支部渠任書記。三十七年元月離開大同,轉入木工小組,由陳匪義農領導,曾與許希寬等在淡水中學偷竊輕機槍、擲彈筒。四十一年五月由汪枝聯絡帶入鹿窟基地,受匪訓練充戰鬥員,並受勞訓(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