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3015號
原始職業
印刷工
被起訴時年齡
26歲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六年夏季,在板橋由叛徒盧哲德介入匪黨組織,與許宗隆、陳坤發、江金木、駱永福、盧哲德同一小組,受盧哲德領導,曾參加集會三次,並曾介紹許宗隆、陳坤發、江金木等三人,由盧哲德吸收參加匪黨組織(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