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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高雄縣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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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4756號
原始職業
第一商業銀行辦事員
被起訴時年齡
2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林兆鑅明知為匪諜而不向政府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宋定亞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12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3字第14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彭國壎(審判官)、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2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第3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方振淵林兆鑅陳雙興陳德祥均明知莊水清為匪幫份子迄未據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方振淵林兆鑅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各處有期徒刑七年並各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期間定為三年(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2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密(乙)第22-9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方振淵林兆鑅陳雙興陳德祥等四名明知莊水清等匪諜身份不告密檢舉又方振淵林兆鑅二名曾受另案已決匪幹朱子慧交閱反動書籍原判按情節輕重分處方振淵林兆鑅二名各徒刑七年並於刑期執行完畢後再交付感化三年陳双興陳德祥二名各處徒刑五年(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2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密(乙)第22-9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2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台統(二)適字第02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2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理琦字第7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3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3字第14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彭國壎(審判官)、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3月8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14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3月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