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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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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福州市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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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字號
(44)安准字第2823號
原始職業
力生農場經理
被起訴時年齡
5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陳明貴林戟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14條)、刑法(216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杜蔭桐
起訴日期
民國44年7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特字第8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14條)、刑法(216條)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長)、王名馴(審判官)、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9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第259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林戟自於三十九年夏間經該陳明貴介入匪幫台灣工作委員會後即於同年十月奉匪首林滔之命潛赴白肯島掩護陳明貴活動同年底囑託其同鄉林文光冒認父子關係改名林丹洲申請入境於四十年五月持證來台(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0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密(乙)第42-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林戟經陳明貴於三十九年夏介入匪幫台灣工作委員會受匪命潛赴白肯島掩護陳明貴活動同年底囑託其同鄉林文光冒認父子關係改名林丹洲申請入境(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1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密(乙)第42-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1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台統(二)適字第128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傅亞夫(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1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理琦字第28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1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特字第8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14條)、刑法(216條)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長)、王名馴(審判官)、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1月2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008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14條)、刑法(216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11月2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