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4384號
原始職業
電器商
被起訴時年齡
36歲
被控犯行描述
於卅五年夏,經王忠賢介入匪共組織,先後受廖匪瑞發、孫匪古平之領導,與王忠賢、陳義農、陳焰樹等匪同一小組,參加開會十餘次,閱讀匪新中國開國文獻等反動書刊。卅六年五月間,隨同王匪忠賢前往台北縣觀音山,與許匪希寬等討論組織匪游擊隊。卅七年夏,介紹廖長俎由廖瑞發吸收參加匪共組織。四十一年四月,由王忠賢等將其接往匪「鹿窟武裝基地」受訓四十日,派回平地經商,專做供應基地經費工作,先後供給匪基地經費新台幣二千餘元(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陳道源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11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理琦字第55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五年夏,經另案匪諜王忠賢吸收,加入匪幫組織,研讀反動書刊,並與另案匪諜許希寬、陳焰樹等組成匪台北市工人工作委員會,溫萬金負責發展電器工人工作。三十六年五至七月,先後隨王忠賢至台北縣觀音山討論組織游擊隊事宜,及至嘉義與另案已決叛徒張志忠所領導之匪自治聯軍聯絡。四十年七月吸收另案已決叛徒廖長珇參加匪幫組織。四十一年四月,攜帶新台幣一千元,至匪鹿窟基地供交王忠賢使用,並繼續閱讀匪幫書刊逾四十日返回平地(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