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北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4384號
原始職業
電器商
被起訴時年齡
36歲
被控犯行描述

於卅五年夏,經王忠賢介入匪共組織,先後受廖匪瑞發、孫匪古平之領導,與王忠賢、陳義農、陳焰樹等匪同一小組,參加開會十餘次,閱讀匪新中國開國文獻等反動書刊。卅六年五月間,隨同王匪忠賢前往台北縣觀音山,與許匪希寬等討論組織匪游擊隊。卅七年夏,介紹廖長俎由廖瑞發吸收參加匪共組織。四十一年四月,由王忠賢等將其接往匪「鹿窟武裝基地」受訓四十日,派回平地經商,專做供應基地經費工作,先後供給匪基地經費新台幣二千餘元(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陳道源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11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13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長)、彭國壎(審判官)、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理琦字第55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五年夏,經另案匪諜王忠賢吸收,加入匪幫組織,研讀反動書刊,並與另案匪諜許希寬、陳焰樹等組成匪台北市工人工作委員會,溫萬金負責發展電器工人工作。三十六年五至七月,先後隨王忠賢至台北縣觀音山討論組織游擊隊事宜,及至嘉義與另案已決叛徒張志忠所領導之匪自治聯軍聯絡。四十年七月吸收另案已決叛徒廖長珇參加匪幫組織。四十一年四月,攜帶新台幣一千元,至匪鹿窟基地供交王忠賢使用,並繼續閱讀匪幫書刊逾四十日返回平地(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2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秘(乙)第32-3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卅五年夏,加入匪幫組織,研讀反動書刊後,從事匪幫工運及討論組織游擊隊工作,吸收黨徒及赴匪鹿窟武裝基地資助匪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3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4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台統(二)適字第04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4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理琦字第118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4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13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長)、彭國壎(審判官)、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4月27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13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魏俊生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4月2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