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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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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嘉義縣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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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2398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48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王象已知陳明新為逃犯與陳孝所告知陳係經商失敗須休養一時之語,不符來歷身分不明,顯有匪諜之嫌,竟允許匿居至一月,甚為有意藏匿叛徒勘以認定。(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宋定亞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6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264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藏匿犯人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164條1項)
審理人
范明(審判官)
書記官
呂秀瀛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9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20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陳孝原與陳明新相識,並聞知當局張貼文告,勸導陳明新自首,乃當其四十年七月逃亡時,竟為介赴被告王象家中住宿,詭稱陳明新經商失敗,借地休養,王象信以為真,容留居住,但不久即知陳明新為二二八事變中之逃犯,仍繼續留住。(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0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112-5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1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112-5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強仁)字第260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車蕃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亷龐字第07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復字第0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藏匿犯人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2年6月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56條)、刑法(164條1項)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王蔭庭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廉龐字第4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王象於四十年五月底,由另案被告陳孝介紹另案被告陳明新來其家,寄居時,明知該陳明新係曾參加「二二八」事變避免政府復行逮捕而潛逃之人犯,竟容留居住五、六日,四十一年一月五日,該陳明新復至其家寄居,至同月二十二日,始行離去。(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國運(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3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廉龐字第4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2年6月、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3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強仁)字第28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傅亞夫(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3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廉龐字第68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3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復字第0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藏匿犯人

于刑之執行完畢後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2年6月、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刑法(56條)、刑法(164條1項)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王蔭庭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3月24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審復字第0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藏匿犯人

于刑之執行完畢後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刑法(164條1項)、刑法(56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2年6月、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王蔭庭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3月2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