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2398號
原始職業
農
被起訴時年齡
48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王象已知陳明新為逃犯與陳孝所告知陳係經商失敗須休養一時之語,不符來歷身分不明,顯有匪諜之嫌,竟允許匿居至一月,甚為有意藏匿叛徒勘以認定。(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宋定亞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