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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北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513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1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係台北縣石碇鄉玉桂嶺山民,三十九年春,朱毛匪幹陳通和、王新發至該山區組織武裝叛徒,策應匪幫攻台,曾勸誘被告參加偽「台灣人民武裝保衛隊」,斯時被告年尚未滿十四歲(經查明身份證係民國二十六年六月七日出生),幼稚無知,盲目應允,但並無為匪工作……係無知山民,雖允參加匪幫外圍組織,但不明其內容,尚難以參加叛亂組織罪論處,惟與匪交往,其思想不免受其影響,際此加強肅奸防諜之際,認應交付感化以資糾正(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劉齊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2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聲字第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九年春,曾被匪幹陳通和、王新發勸誘參加匪偽玉桂嶺人民武裝保衛隊,斯時尚未滿十四歲,幼稚無知,盲目應允參加,並無為匪工作,難以參加叛亂之組織罪相繩,惟彼等與匪交往,思想不免受影響,聲請交付感化,以資糾正(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長)、彭國壎(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5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澈字第194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雖無匪工作而與匪交往,思想不免受有影響(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機秘(乙)第62-15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興康字第083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7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澈字第218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7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9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涉有參加匪「人民武裝保衛隊」之嫌,在卅九年十一月間尚未滿十四歲,當然欠缺辨別是非之能力,縱有犯行,依法亦未便施以刑罰,但其年齡稚幼時,與匪幹李上甲(化名老洪)接近,而其兄黃財源、黃天送又均係匪徒,其耳濡目染,思想難免受有匪化毒素,認有交付感化,以資糾正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彭國壎(審判官)、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9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澈字第35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雖不能證明有參加匪「人民武裝保衛隊」情事,惟因與匪幹李上甲接近,思想難免不受有毒素(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1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機秘(乙)第122-8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雖不能證明其參加組織情事,但與匪幹李上甲接近,思想受有毒素(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2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台統(二)適字第005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理琦字第02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9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涉有參加匪「人民武裝保衛隊」之嫌,在卅九年十一月間尚未滿十四歲,當然欠缺辨別是非之能力,縱有犯行,依法亦未便施以刑罰,但其年齡稚幼時,與匪幹李上甲(化名老洪)接近,而其兄黃財源、黃天送又均係匪徒,其耳濡目染,思想難免受有匪化毒素,認有交付感化,以資糾正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彭國壎(審判官)、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月2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9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1月2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