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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新寧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9)督眷字第0120號
原始職業
台灣煙酒公賣局煙廠總務課長
被起訴時年齡
5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陳平波對於三十八年在湖南受李逆覺煽惑投匪,接受李逆之命,返回新寧縣,策動縣長兼保安團長徐君虎叛變事成,同年十月共匪將該團人槍三百整編後,徐任偽團長,被告任未參謀長……(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楊書田
起訴日期
民國49年2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9)警審特字第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王有樑(審判長)、邢炎初(審判官)、唐湘清(審判官)、聶開國(審判官)、陳文緯(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9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9)覆高浚字第6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子方(審判長)、晉傳棟(審判官)、李烈(審判官)、俞仲祺(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0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覆高浚字第6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陳平波,於三十八年八月間,在湖南邂逅李逆覺,受李鼓動投匪,並受命返回新寧,策動縣長兼保安團長徐君虎叛變。(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0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在湖南邵陽受李逆覺鼓動投匪接受李命返回新寧縣策動縣長徐君虎叛變……於卅九年三月由前後與匪通信兩次(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黃伯度(總統府副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1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機秘(乙)第112-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1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台統(二)達字第08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1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覆高浚字第6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周子方(審判長)、晉傳棟(審判官)、李烈(審判官)、俞仲祺(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
書記官
施金協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1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澈浚字第5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1月24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9)警審特字第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49年11月1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