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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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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福州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4)安准字第2823號
原始職業
無業
被起訴時年齡
5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已明知陳明貴林戟均係匪諜不予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杜蔭桐
起訴日期
民國44年7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特字第8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長)、王名馴(審判官)、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9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第259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何雙燕係該林戟之妾於四十年春間在白肯島時已明知其夫為匪諜翌年七月冒充與林文光係母子關係係改名林陳依妹由其夫申請入境來台竟不將其夫為匪諜事檢舉各等情經該部訊明(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0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密(乙)第42-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何雙燕係該林戟之妾於四十年春間在白肯島時已明知其夫為匪諜翌年七月冒充與林文光係母子關係改名林陳衣妹由其夫申請入境來台竟未將其夫為匪諜事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卷查何雙燕原係妓女出身與被告林戟同居十餘年於四十年春在福州透過(匪閩省公安廳)匪幹游毓楨之關係赴白肯島催促林戟返回福州抵白肯島後林戟曾將由陳明貴介紹參加匪黨經過告知等情雖經原審單位偵審並未發現為匪証據以知匪不報罪處刑三年固無不可惟林戟在白肯島負有匪命掩護陳明貴活動且被告日常生活與林戟同居一起彼此之間有無為匪工作關係不無注意之處似應發還繼續偵審明確以昭慎重餘擬於法尚合(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1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密(乙)第42-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1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台統(二)適字第128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傅亞夫(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1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理琦字第28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1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復字第4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2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兼字第35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何雙燕係已決叛亂犯林戟之妾於四十年三月前往白肯島與林戟相依同居林當將曾被陳明貴介紹加入匪幫組織之事告知數月後又同來台北市同居迄四十三年十一月破案時止終未向政府告密檢舉等情事經該部復審訊明(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2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何雙燕係已決叛亂犯林戟之妾於四十年三月前往白肯島與林戟相依同居林當將曾被陳明貴介紹加入匪幫組織之事告知數月後又同來台北市同居迄四十三年十一月破案時止終未向政府告密檢舉經保安司令部復審訊明(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3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台統(二)進字第025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3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兼字第47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3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復字第6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3月10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4)審復字第6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杜蔭桐
終審日期
民國45年3月1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