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密(乙)第42-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何雙燕係該林戟之妾於四十年春間在白肯島時已明知其夫為匪諜翌年七月冒充與林文光係母子關係改名林陳衣妹由其夫申請入境來台竟未將其夫為匪諜事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卷查何雙燕原係妓女出身與被告林戟同居十餘年於四十年春在福州透過(匪閩省公安廳)匪幹游毓楨之關係赴白肯島催促林戟返回福州抵白肯島後林戟曾將由陳明貴介紹參加匪黨經過告知等情雖經原審單位偵審並未發現為匪証據以知匪不報罪處刑三年固無不可惟林戟在白肯島負有匪命掩護陳明貴活動且被告日常生活與林戟同居一起彼此之間有無為匪工作關係不無注意之處似應發還繼續偵審明確以昭慎重餘擬於法尚合(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