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海陽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0)安澄字第1946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42歲
被控犯行描述

對于王荊三投匪並知勝昌公司有其股份及周作民曾與匪兒童團發動參加鬥爭等行為,而仍與周匪集資開設義泰行經商,雖開設不久即倒閉,亦未告密。(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李伯寧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5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38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陶銳(審判長)、王正益(審判官)、范明(審判官)
書記官
呂秀瀛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8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則副字第206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已知悉周作民前在威海衛充當叛徒,並曾發動鬪爭戚繩武各節,乃隱而不報。(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1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明知周作民過去為匪工作而不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2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122-0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2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克瑞字第13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車蕃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2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04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介民(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2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38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陶銳(審判長)、王正益(審判官)、范明(審判官)
書記官
呂秀瀛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2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64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4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4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克瑞字第149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車蕃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4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75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4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38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陶銳(審判長)、王正益(審判官)、范明(審判官)
書記官
呂秀瀛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4月14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38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呂秀瀛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4月1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