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3015號
原始職業
郵差
被起訴時年齡
26歲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六年秋間,在大同製鋼工廠宿舍由叛徒邱正義介入匪黨組織,與邱心(正)義、林增新、游國坤、林斯鎰、黃如川等先後同一小組,受林茂松、盧哲德之領導,參加集會六次,討論匪黨主義及發展組織等問題(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