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理琦字第14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三十八年八月間經在逃陳匪春慶介與陳本江吸收,參加匪黨,先後受另案匪幹陳本江、陳通和及已斃之劉匪學坤領導。曾吸收另案林匪金子,參加匪黨,並由林轉介另案黃匪伯達加入匪黨,成立小組,其任小組長,同年底並任匪人民武裝保衛隊鹿窟支部書記。自三十九年十月至四十一年三月間,先後赴高雄向另案判決吳某守支取款項台幣二萬三千九百元,並經常將政府有關政令,供匪參考。四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並將國軍圍剿消息,走報陳本江、陳通和。四十二年元月二十四日向保密局投案(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5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秘(乙)第62-5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係石碇鄉公所幹事,三十八年八月間,參加匪黨,并吸收黨徒,任小組組長,及匪人民武裝保衛隊鹿窟支部書記,并先後向另案判決之被告吳某守支取款項台幣二萬三千九百元,經常將政府有關法令供匪參考。四十一年十二月間,將國軍鹿窟圍剿消息,走報匪幹(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