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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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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北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4440號
原始職業
鐵工
被起訴時年齡
2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於四十年七月,由在逃匪溫萬金煽惑吸收加入匪幫組織,受溫匪領導,與汪枝、林茂同二匪聯絡開會數次,討論聯絡方法,準備如遇危險時即逃匿山上,并於四十一年八月至十一月,先後向汪、林二匪繳納黨費新台幣一百二十元資助匪幫(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宋定亞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10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三字第10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陳道源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2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澈字第0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匪黨組織後,尚無其他行動,其交繳黨費新台幣一百二十元,係參加匪黨的應交費用,核與單純以金錢供給匪黨者,情節自有不同(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機秘(乙)第12-10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廖長珇參加匪幫組織,並受在逃叛亂犯溫萬金領導,與另案匪犯汪枝聯絡,供給匪黨金錢,參加集會四五次,並要求受訓。綜核本案被告廖長珇於四十年七月參加匪幫組織,此時政府整肅匪諜最嚴,該廖犯竟仍敢接受在逃匪諜溫萬金之介紹參加組織,且參加匪幫集會四五次之多,並閱讀匪書,曾要求受訓,又據另犯汪枝供詞,廖犯繳納黨費,係按薪得百分之二,實際所繳已超過規定,尤足以証其為匪惡性較重,自應仍照原判決處死刑較當(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3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興弘字第035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3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澈字第9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3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三字第10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陳道源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3月24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10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陳道源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3月2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