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4440號
原始職業
鐵工
被起訴時年齡
26歲
被控犯行描述
於四十年七月,由在逃匪溫萬金煽惑吸收加入匪幫組織,受溫匪領導,與汪枝、林茂同二匪聯絡開會數次,討論聯絡方法,準備如遇危險時即逃匿山上,并於四十一年八月至十一月,先後向汪、林二匪繳納黨費新台幣一百二十元資助匪幫(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宋定亞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10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機秘(乙)第12-10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廖長珇參加匪幫組織,並受在逃叛亂犯溫萬金領導,與另案匪犯汪枝聯絡,供給匪黨金錢,參加集會四五次,並要求受訓。綜核本案被告廖長珇於四十年七月參加匪幫組織,此時政府整肅匪諜最嚴,該廖犯竟仍敢接受在逃匪諜溫萬金之介紹參加組織,且參加匪幫集會四五次之多,並閱讀匪書,曾要求受訓,又據另犯汪枝供詞,廖犯繳納黨費,係按薪得百分之二,實際所繳已超過規定,尤足以証其為匪惡性較重,自應仍照原判決處死刑較當(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