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1421號
原始職業
因案處刑在台灣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執行中
被起訴時年齡
35歲
被控犯行描述
於四十二年發交新生訓導處執行徒刑共謀以消極方法阻礙新生訓導處執行業務拒絕參加一人一事良心救國運動研究匪幫理論誘惑衛兵「陣前起義」慶祝匪偽國慶日及偽匪宣傳「歌唱祖國」(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劉齊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4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復字第2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執行期中非惟不知悔悟改過自新竟仍傾心匪幫繼續叛亂活動或成立秘密組織進行非法活動或則傳送匪書匪歌密函同黨案犯教育他人以匪幫謬論或則隨帶匪書或則保存匪書或則歌唱匪歌或則書寫反動字條隨時隨地傳習他人以匪黨理論(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李立柏(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副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