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2398號
原始職業
小販
被起訴時年齡
48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張溜原係日共分子,「二二八」事變時引帶匪徒張志忠逃亡,並保管當時搶奪之武器繼於三十九春參加匪幫受廖學信之指揮先後吸收吳復吳沼木蔡添丁等由其領導活動於雲林嘉義兩縣。(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宋定亞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6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20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張溜原係共台灣民族支部份子,曾於「二二八」事變時,引帶叛徒張志忠逃亡,並保管處理所搶獲知械彈,於三十九年春,正式加入朱毛匪幫,先後吸收吳復、吳沼木、蔡添丁、陳配(另案判決確定)及陳老在(已自首)等,加入其組織其領導擔任小組長,在五塊寮、北港鎮、朴子鎮等地,從事反動工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