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4410號
原始職業
蘆竹鄉農會理事長
被起訴時年齡
4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與匪要林元枝呂喬木邱金桶過從甚密林匪元枝曾召集所屬叛徒全力支持被告李傳芳競選蘆竹鄉辳會理事長(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高國泰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