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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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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南投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1421號
原始職業
因案處刑在台灣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執行中
被起訴時年齡
25歲
被控犯行描述

於四十二年發交新生訓導處執行徒刑共謀以消極方法阻礙新生訓導處執行業務拒絕參加一人一事良心救國運動研究匪幫理論誘惑衛兵「陣前起義」慶祝匪偽國慶日及偽匪宣傳「歌唱祖國」(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劉齊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4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5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罪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盧玉祥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0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第02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是否該四被告另有其他非法組織抑係陳華所領導之一部份或係其中之次要份子原審未經訊明亦未向其他被告質證(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從重量刑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有ABCD核心組織罪嫌原審未經訊明(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3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秘(乙)第32-9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5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台統(二)適字第05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5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理琦字第135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伯泉(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5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復字第2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7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復字第2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執行期中非惟不知悔悟改過自新竟仍傾心匪幫繼續叛亂活動或成立秘密組織進行非法活動或則傳送匪書匪歌密函同黨案犯教育他人以匪幫謬論或則隨帶匪書或則保存匪書或則歌唱匪歌或則書寫反動字條隨時隨地傳習他人以匪黨理論(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李立柏(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副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1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第290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吳聲達張樹旺楊俊隆宋盛淼均於四十二年春在新生訓導處認為匪軍將犯台灣遂秘密成立核心組織……由該吳聲達楊俊隆搜集資料(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1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吳聲達張樹旺楊俊隆宋盛淼等四名均於四十二年春在新生訓導處認為匪軍將犯台灣遂秘密成立核心組織……由吳楊負責蒐集資料(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2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秘(乙)第122-5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2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台統(二)適字第14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傅亞夫(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2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理琦字第313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羅列(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2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復字第2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2月2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4)審復字第2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12月2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