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廉龐字第28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查本案據呈第二次復審判決,對於蕭秀江一名,仍就第一次復審判決原罪名,僅加處有期徒刑一年,於刑之執行完畢交付感化三年,古芹香、李庚德二名,均交付感化三年,並各視其感化成績,隨時易以保護管束,楊得珍一名,諭知無罪,李福生等七名,裁決不付軍法審判各情,核與初次判決罪刑出入較大,即判決與裁決書所具事證理由,亦均簡率,與總統嚴予發還復審之意旨未盡符合,應將原判決書與裁決書撤銷,一併移送本部保密局續行偵明、呈核。(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1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覆字第5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蕭秀江古芹香李庚德楊得珍各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等常與李丁福來往晤談,思想均屬不正,各應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7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289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該部復審蕭秀江等叛亂一案卷判及裁決,與保密局四十三年五月三十日致該部實踥(二)字第四零二號函不盡相符。此次復審,蕭秀江僅訊問一次,而對保密局偵訊之結果,未併予研訊詳明,遽即判處感化,戴照輝閱讀匪書青年修養論,並供給李丁福及李妻金錢三次,是否構成犯罪,亦應詳求,該部即裁決不付軍法審判,均嫌未洽。合將本案原判決撤銷,發還該部,切實遵照總統發還詳為復審之意旨,對蕭秀江詳為復審,戴照輝續行偵查明確,另行詳擬裁判並敘明前後罪刑出入甚大之理由,以憑核轉。(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余伯泉(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