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亷龐字第95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王文培於三十七年底在台灣大學就讀時經已決叛徒賴裕傳介紹並宣誓加入匪幫東南局台灣區台北市工作委員會附屬學委會台大法學院支部受在逃叛徒許昭然領導經常集會三十八年二月自擬傳單煽動高雄省立中學學生離開書本注意現實政治交付李明海暗往該中學教室張貼因李明海不敢冒險乃將傳單撕毀同年九月王文培又勸其加入共匪組織仍被拒絕嗣擬吸收另案已決叛徒歐振隆未果又以台灣民主同盟名義吸收另案匪諜蕭義村蕭義雄等同年十二月受賴匪指使向蕭義村取得炸藥五包雷管五隻導火線四尺轉交東港不知姓名叛徒使用三十九年五月案發於逃避期間仍搜集報紙中軍事經濟消息備匪攻得台灣後使用(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