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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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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新竹縣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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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0197號
原始職業
竹東大肚國民學校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30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羅吉勝參加匪幫吸收邱添喜加入已達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階段(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張傳仁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1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130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范明(審判官)
書記官
呂秀瀛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4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99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羅吉勝於三十八年二月間參加朱毛匪幫,同年五月間並介紹被告邱添喜加入該匪幫。(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被告羅吉勝之所為,固構成以非法之方法,意圖顛覆政府之罪,惟其吸收邱添喜之行為,係在懲治叛亂條例公布以前,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應依同法第一百條第一項論處,然其參加匪幫之行為,仍在繼續狀態中,應依處罰較重之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組織罪處斷,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褫奪公權十年,除同條例第八條所規定之沒收財產,並不受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之限制,擬飭補判該被告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之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並飭補正應引用之法條。(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國運(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5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52-07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羅吉勝一名於加入共匪組織後,除吸收邱添喜外,并供認參加匪黨會議七八次之多,經核惡性甚大,擬飭仍照顛覆政府著手實行罪,改判死刑。(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5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52-07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6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克瑞字第178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車蕃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6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防隆字第128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國運(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6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130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范明(審判官)
書記官
呂秀瀛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6月23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30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呂秀瀛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6月23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