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99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羅吉勝於三十八年二月間參加朱毛匪幫,同年五月間並介紹被告邱添喜加入該匪幫。(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被告羅吉勝之所為,固構成以非法之方法,意圖顛覆政府之罪,惟其吸收邱添喜之行為,係在懲治叛亂條例公布以前,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應依同法第一百條第一項論處,然其參加匪幫之行為,仍在繼續狀態中,應依處罰較重之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組織罪處斷,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褫奪公權十年,除同條例第八條所規定之沒收財產,並不受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之限制,擬飭補判該被告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之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並飭補正應引用之法條。(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國運(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