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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雲林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2397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2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宋定亞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6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20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蔡全作一名,因匪諜陳明新於三十九年十月間,將手榴彈及子彈一盒,交蔡梱保管埋藏,蔡梱曾使該被告代為掩埋,雖未應允,仍涉有違反檢肅匪諜罪嫌送案,亦經該部偵查明確,確認罪嫌不足,裁決不付軍法審判。(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0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112-5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1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112-5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強仁)字第260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車蕃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亷龐字第07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澄字第239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不付軍法審判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端木棪(審判官)
書記官
宋定亞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20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安澄字第239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不付軍法審判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宋定亞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1月2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