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2398號
原始職業
農
被起訴時年齡
29歲
被控犯行描述
蔡梱於三十九年七月在吳復家農作與陳明新相識且知陳係「二二八」事變逃犯,對陳已有懷疑,同年十月在吳復家,陳忽約其談話,蔡心中則愈覺驚奇至晤談時,陳將手榴彈及子彈一盒託其代為保管埋藏,蔡竟不拒絕又於接受後,即唆使其友蔡全作代為埋藏,遭蔡全作拒絕仍是埋藏自已家園中,該陳明新既為蔡梱所懷疑之人物,又發現其有私藏軍火,其為叛徒可以立斷,竟不告密檢舉,又為其埋藏。(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宋定亞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6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264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未受允准幫助持有軍用子彈而無正當理由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30條1項)、刑法(30條2項)、刑法(186條)
審理人
范明(審判官)
書記官
呂秀瀛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