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50)督眷字第1035號
原始職業
無
被起訴時年齡
3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貝雲勝為達到挾持船艦駛往大陳投匪之目的,竊盜槍彈,持以脅迫船長船員,並以確定或不確定之故意,連續開槍擊斃船長,射殺大副未遂。(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貝雲勝為達到挾持船艦駛往大陳投匪之目的,竊盜槍彈,持以脅迫船長船員,並以確定或不確定之故意,連續開槍擊斃船長,射殺大副未遂。(其他)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孔憲權
起訴日期
民國5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