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4410號
原始職業
工役
被起訴時年齡
2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素與匪要林元枝呂喬木邱金桶過從甚密三十八年五月曾由呂喬木介入匪党填繳自傳直受呂喬木領導并負責宣傳工作與黃玉枝林添丁等諸人在南崁山上集會一次(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高國泰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