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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嘉義縣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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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1343號
原始職業
嘉義東石初級農業職業學校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33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陳戊寅,於四十一年八、九月間,簡國賢多次訪晤被告,意在求助,竟陸續計以現欵(款)五、六百元供給、接濟。(為叛徒徵募財物或供給其金錢資產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宋定亞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4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5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陳克誠陳戊寅陳定坤莊金明均無罪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長)、彭國壎(審判官)、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王蔭庭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4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204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機秘(乙)第72-3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7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機秘(乙)第72-3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7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興弘字088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7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23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7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5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陳戊寅陳定坤莊金明均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長)、彭國壎(審判官)、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7月24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5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陳戊寅陳定坤莊金明均無罪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7月2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