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3701號
原始職業
木工
被起訴時年齡
47歲
被控犯行描述
在日據時期即參加匪黨,為老台共份子,台灣光復後於三十五年由前匪「台北市委會」書記廖瑞發介入匪黨,繼續活動,初與王忠賢、廖瑞發、楊來傳、周植、林良材等同一小組,受廖瑞發之領導,曾任匪台北市委及工人工作委員會委員,先後吸收蔡朝宗、汪枝、許希寬、陳旬煙、陳春慶、陳猷明、吳明通等參加匪黨。三十八年底,見廖匪瑞發被捕逃在海山,繼續工作。三十九年七月入匪鹿窟武裝基地,受訓後幫助發展教育,訓練羣眾工作,受匪首陳通和、陳本江之領導。至四十一年十二月,奉匪首命,階(偕)同陳春慶、張棟柱、李上甲、林茂松等匪至瑞芳以南八分寮匪「曉」武裝基地,繼續叛亂工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9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澈字第367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二十一年,在台灣即參加匪黨,為老台共份子。至三十五年三四月間,由另案已處決叛徒廖瑞發吸收參加朱毛匪幫組織,初與匪徒王忠賢等同一小組,受廖匪領導,充任匪台北市委及工委委員。於三十五六年間,先後吸收蔡朝宗、汪枝、許希寬、陳旬煙、陳春慶、吳明通等參加組織。三十九年七月入匪鹿窟基地受訓,繼續為匪工作。四十一年十二月間,奉匪上級命令,隨同匪幹陳本江等轉移台北縣瑞芳鎮南八分寮匪「曉」武裝基地,繼續從事叛亂活動(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1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機秘(乙)第122-9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二十一年在台灣即參加匪黨,為老台共份子。至三十五年三四月間,由另案已處決叛徒廖瑞發吸收,參加匪黨組織,充任匪台北市委及工委委員,并先後吸收蔡朝宗等六人參加組織。三十九年入匪鹿窟基地受訓,繼續為匪工作。四十一年十二月間,奉匪命轉移台北縣瑞芳鎮南八分寮匪「曉」武裝基地,繼續從事叛亂活動(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