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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北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3701號
原始職業
木工
被起訴時年齡
47歲
被控犯行描述

在日據時期即參加匪黨,為老台共份子,台灣光復後於三十五年由前匪「台北市委會」書記廖瑞發介入匪黨,繼續活動,初與王忠賢、廖瑞發、楊來傳、周植、林良材等同一小組,受廖瑞發之領導,曾任匪台北市委及工人工作委員會委員,先後吸收蔡朝宗、汪枝、許希寬、陳旬煙、陳春慶、陳猷明、吳明通等參加匪黨。三十八年底,見廖匪瑞發被捕逃在海山,繼續工作。三十九年七月入匪鹿窟武裝基地,受訓後幫助發展教育,訓練羣眾工作,受匪首陳通和、陳本江之領導。至四十一年十二月,奉匪首命,階(偕)同陳春慶、張棟柱、李上甲、林茂松等匪至瑞芳以南八分寮匪「曉」武裝基地,繼續叛亂工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9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1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長)、彭國壎(審判官)、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0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澈字第367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二十一年,在台灣即參加匪黨,為老台共份子。至三十五年三四月間,由另案已處決叛徒廖瑞發吸收參加朱毛匪幫組織,初與匪徒王忠賢等同一小組,受廖匪領導,充任匪台北市委及工委委員。於三十五六年間,先後吸收蔡朝宗、汪枝、許希寬、陳旬煙、陳春慶、吳明通等參加組織。三十九年七月入匪鹿窟基地受訓,繼續為匪工作。四十一年十二月間,奉匪上級命令,隨同匪幹陳本江等轉移台北縣瑞芳鎮南八分寮匪「曉」武裝基地,繼續從事叛亂活動(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1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機秘(乙)第122-9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二十一年在台灣即參加匪黨,為老台共份子。至三十五年三四月間,由另案已處決叛徒廖瑞發吸收,參加匪黨組織,充任匪台北市委及工委委員,并先後吸收蔡朝宗等六人參加組織。三十九年入匪鹿窟基地受訓,繼續為匪工作。四十一年十二月間,奉匪命轉移台北縣瑞芳鎮南八分寮匪「曉」武裝基地,繼續從事叛亂活動(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2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台統(二)適字第004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理琦字第020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1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長)、彭國壎(審判官)、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月18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1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1月1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