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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1)防院起字第064號
原始職業
台灣省立師範學院講師
被起訴時年齡
36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黃榮燦早於二十八年參加匪幫外圍組織「木刻協會」,擔任全國木協理事……三十四年來台充任人民導報畫刊南虹主編……後假文化宣傳為名,先後參加「麥浪歌詠隊」、「自由畫社」「自由畫社」「蔡瑞月舞踊團」及「馬思聰音樂演奏會」等作反動宣傳,並以吳乃光為新創造出版社職員,藉以掩護工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8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曹小霆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4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防隔字第1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李重嚴(審判長)、尤雄章(審判官)、解寄寒(審判官)
書記官
鍾衡平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9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隔字第48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三十四年來台之前即在大陸各地先後共匪叛亂組織從事赤色宣傳來台後復潛伏文教機關發表反動言論毒化青年學生繼續為匪工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9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102-5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加入匪黨組織來台後分別潛入我文化教育機構撰擬反動書刊為匪宣傳(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0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102-5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1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克瑞)字第238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車蕃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1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防隔字第1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李重嚴(審判長)、尤雄章(審判官)、解寄寒(審判官)
書記官
鍾衡平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1月11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防隔字第01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鍾衡平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11月1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