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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北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513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2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於四十年十[月]間,經不知名之匪幹數名前往彼等家中勸誘參加「武裝保衛隊」未允,旋由諸匪拈香與之結拜,交為朋友……與諸匪結拜,不知匪之姓名與住所,亦難構成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之罪,惟與匪交往,其思想不免受其影響,際此加強肅奸防諜之際,認應交付感化以資糾正(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劉齊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2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聲字第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四十年十月間,經不知名之匪幹數名前來家中邀誘參加組織未允,旋與諸匪拈香結拜朋友,但均不知該匪等姓名住所,亦難構成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罪責,惟彼等與匪交往,思想不免受影響,聲請交付感化,以資糾正(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長)、彭國壎(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5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澈字第194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雖無匪工作而與匪交往,思想不免受有影響(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機秘(乙)第62-15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興康字第083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7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澈字第218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7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9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彭國壎(審判官)、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9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澈字第35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四十年十月間,為許再傳等強迫拈香結拜,使守秘密,並向之宣傳匪黨好處,但未參加匪之組織,惟既知攜帶武器之許匪等為匪諜,迄未向政府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1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機秘(乙)第122-8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為許再傳等強迫拈香拜佛,使守秘密,並向之宣傳匪黨好處,但未參加組織,惟既知攜帶武器之許匪等為匪諜,未向政府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2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台統(二)適字第005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理琦字第02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9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彭國壎(審判官)、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月2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9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1月2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