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2398號
原始職業
農
被起訴時年齡
29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黃開與陳明新之妻,因借貸問題相識,去年七月陳妻帶陳明新前來黃家幫忙農作,陳妻對黃言明,陳明新前因二二八事變被捕拘禁三年釋放,現政府又要緝捕,請求暫時允許居住,黃即讓在家工作,陳明新曾以農民生活困苦,又無價值,非常努力,都是吃番薯,農作物收成又被剝削,所餘無幾等與,向黃煽動,黃亦知其意在煽惑農民,則陳為匪諜分子,黃已明知,意收隱匿其家十餘日。(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宋定亞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