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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雲林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2398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29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黃開與陳明新之妻,因借貸問題相識,去年七月陳妻帶陳明新前來黃家幫忙農作,陳妻對黃言明,陳明新前因二二八事變被捕拘禁三年釋放,現政府又要緝捕,請求暫時允許居住,黃即讓在家工作,陳明新曾以農民生活困苦,又無價值,非常努力,都是吃番薯,農作物收成又被剝削,所餘無幾等與,向黃煽動,黃亦知其意在煽惑農民,則陳為匪諜分子,黃已明知,意收隱匿其家十餘日。(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宋定亞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6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264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藏匿犯人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164條1項)
審理人
范明(審判官)
書記官
呂秀瀛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9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20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黃開曾因借貸關係,與陳明新之妻相識,但不知其夫為匪諜,四十年七月間,陳妻帶陳明新至其家,詭稱其夫前因「二二八」事變被補,監禁三年開釋,現又要捉他,請暫留住宿等語,竟留其在家工作。(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0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112-5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1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112-5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強仁)字第260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車蕃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亷龐字第07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復字第0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藏匿犯人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164條1項)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王蔭庭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廉龐字第4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黃開因與吳碧霞借貸關係,認識其夫陳明新,四十年七月中旬,吳碧霞偕其夫至該被告家借宿時,曾說明其夫曾參加二二八事變,監禁三年後釋放,現又遭政府逮捕,請予收容,被告竟容留作工十一,二天等情。(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國運(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3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廉龐字第4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3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強仁)字第28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傅亞夫(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3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廉龐字第68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3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復字第0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藏匿犯人

于刑之執行完畢後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刑法(164條1項)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王蔭庭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3月24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審復字第0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藏匿犯人

于刑之執行完畢後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164條1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3月2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