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0)安澄字第1946號
原始職業
商,隆茂行經理
被起訴時年齡
38歲
被控犯行描述
為叛徒購辦其他使用物資(為叛徒購辦運輸或製造軍械彈藥或其他供使用物資者)
代匪香港合眾棉布公司經理劉炤民連絡孫文萃帶出黃金、美鈔來台交在台合眾棉布公司職員楊宰良,劉德宸復以黃金、美鈔帶港經商。(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4款)、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9條0項2款)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李伯寧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5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38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幫助為叛徒運輸供使用物資
連續意圖營利私運金類出口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4款)、刑法(30條)、刑法(56條)、刑法(55條)、刑法(59條)、妨害國幣懲治條例(1條1項)
書記官
呂秀瀛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