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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掖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0)安澄字第1946號
原始職業
商,隆茂行經理
被起訴時年齡
38歲
被控犯行描述

為叛徒購辦其他使用物資(為叛徒購辦運輸或製造軍械彈藥或其他供使用物資者)

代匪香港合眾棉布公司經理劉炤民連絡孫文萃帶出黃金、美鈔來台交在台合眾棉布公司職員楊宰良,劉德宸復以黃金、美鈔帶港經商。(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李伯寧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5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38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幫助為叛徒運輸供使用物資

連續意圖營利私運金類出口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4款)、刑法(30條)、刑法(56條)、刑法(55條)、刑法(59條)、妨害國幣懲治條例(1條1項)
審理人
陶銳(審判長)、王正益(審判官)、范明(審判官)
書記官
呂秀瀛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8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則副字第206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為隆茂行經理,先後為台灣和眾棉布公司將黃金、美鈔交北京輪人員運往香港。(其他)

發回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1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私運黃金美鈔出口(其他)

幫助叛徒運輸物資部份准撤銷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2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122-0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2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克瑞字第13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車蕃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2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04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私運黃金與美鈔出口(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介民(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2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38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意圖營利私運金類出口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56條)、刑法(55條)、妨害國幣懲治條例(1條1項)
審理人
陶銳(審判長)、王正益(審判官)、范明(審判官)
書記官
呂秀瀛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2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64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4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4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克瑞字第149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車蕃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4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75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4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38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意圖營利私運金類出口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56條)、刑法(55條)、妨害國幣懲治條例(1條1項)
審理人
陶銳(審判長)、王正益(審判官)、范明(審判官)
書記官
呂秀瀛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4月14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38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意圖營利私運金類出口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56條)、刑法(55條)、妨害國幣懲治條例(1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呂秀瀛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4月1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