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廉龐字第27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林茂雄自三十六年二二八事變後不滿現狀乃閱讀朱毛匪幫書籍思想思想左傾與匪徒楊松齡等(另案被告)研究共產主義馬列理論嗣於三十七年冬加入匪台灣民主革命聯盟翌年秋受匪命從事刺探我沿海清水一帶駐軍情報交與匪徒楊松齡轉報匪上級並曾自編撰具有煽動性日語詩集(林茂雄詩集)送其女友即被告廖季春閱讀意圖吸收未果被告廖季春雖不明被告之身分但曾閱讀其詩集思想上顯難純正各情均據訊證明確(其他)
被告廖季春交付感化三年得視其感化成績隨時易以保護管束經核尚無不合擬予照准(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