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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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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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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2746號
原始職業
家務
被起訴時年齡
2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廖季春明知林茂雄係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劉齊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6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三字第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范明(審判官)
書記官
湛棣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0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廉龐字第27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林茂雄自三十六年二二八事變後不滿現狀乃閱讀朱毛匪幫書籍思想思想左傾與匪徒楊松齡等(另案被告)研究共產主義馬列理論嗣於三十七年冬加入匪台灣民主革命聯盟翌年秋受匪命從事刺探我沿海清水一帶駐軍情報交與匪徒楊松齡轉報匪上級並曾自編撰具有煽動性日語詩集(林茂雄詩集)送其女友即被告廖季春閱讀意圖吸收未果被告廖季春雖不明被告之身分但曾閱讀其詩集思想上顯難純正各情均據訊證明確(其他)

被告廖季春交付感化三年得視其感化成績隨時易以保護管束經核尚無不合擬予照准(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1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密(乙)第112-7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林茂雄參加匪幫「台灣民主革命聯盟」刺探軍情交與匪方並將自編具有煽動性日語詩集送其女友廖季春閱讀案經保密局拘送保安司令部偵訊明確判處林茂雄死刑廖季春一名交付感化三年得視其感化成績隨時易以保護管束(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1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密(乙)第112-7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2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興弘字第020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2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第47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2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三字第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范明(審判官)
書記官
湛棣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2月19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湛棣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2月1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