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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掖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0)安澄字第1946號
原始職業
無業
被起訴時年齡
36歲
被控犯行描述

擅自前往隆茂行以國防部職員名義調查情形意圖詐取錢財(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158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李伯寧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5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38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公然冒用公務員官銜

處罰金銀元二百元

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六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159條)
審理人
陶銳(審判長)、王正益(審判官)、范明(審判官)
書記官
呂秀瀛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8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則副字第206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假冒保密局工作人員至隆茂行意圖調查套匯黃金情事(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1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因探悉隆茂行有私運黃金出口事,冒充保密局人員進行調查(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2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122-0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2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克瑞字第13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車蕃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2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04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公然冒用公務員官銜(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介民(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2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38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公然冒用公務員官銜

處罰金銀元二百元

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六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159條)
審理人
陶銳(審判長)、王正益(審判官)、范明(審判官)
書記官
呂秀瀛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2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64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4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4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克瑞字第149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車蕃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4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75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4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38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公然冒用公務員官銜

處罰金銀元二百元

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六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159條)
審理人
陶銳(審判長)、王正益(審判官)、范明(審判官)
書記官
呂秀瀛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4月14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38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公然冒用公務員官銜

處罰金銀元二百元

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六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1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呂秀瀛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4月1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