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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北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1344號
原始職業
台灣糖業公司岸內糖廠農場技術員
被起訴時年齡
3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林炳煌、呂石來(呂來)、祝木華均不付軍法審判。(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宋定亞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4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204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林炳煌、祝木華二名,被控有叛亂嫌疑,亦據偵明林、祝二被告罪嫌不足,依法裁決不付軍法審判,經核均尚無不合,擬併予照准。(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機秘(乙)第72-3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7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機秘(乙)第72-3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7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興弘字第088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7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23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7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43)安律字第134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林炳煌祝木華不付軍法審判。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端木棪(審判官)
書記官
陳道源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7月20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安律字第134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林炳煌祝木華不付軍法審判。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陳道源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7月2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